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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警示|安全驾驶,杜绝酒驾

发布时间:2019-12-25  来源:中国法治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全民公众讯(库莲旦)酒,小酌可以助兴、过量了则容易造成许多不必要的“麻烦”。近年来,在全民宣扬抵制酒后驾驶的社会风气下,还总会有一部分人不听劝道,对于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,有的甚至顶风作案,最终导致被判处刑罚,锒铛入狱。

  近日,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公布近期判决的几起酒驾案例,旨在以案释法,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,提醒广大群众“安全驾驶、远离酒驾”。

  2019年12月17日,被告人阿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尼勒克县X779线63KM路段处,被尼勒克县公安局民警查获。2019年6月26日,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,鉴定结果为阿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,乙醇含量为258.31mg100ml,属于危险行驶机动车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阿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,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
  醉酒驾驶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,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
  临近节假日,法官提醒,逢年过节或走访聚会,酒不免会成为助兴之物,各位居民饮酒后切勿驾驶车辆,不要抱有侥幸心理,时刻敲醒安全的警钟,把自身的安全和家人的关心摆在首要位置。

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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